河北外国语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12-24 18:18:16 | 访问量: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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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国语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科教【2019】19号文件中《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教育厅、财政厅 教财厅函【2010】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 冀财教[2017]10号关于印发《 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政治立场坚定,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能够做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发挥党(团)员先进模范带头作用,不参加任何非法组织及非法教会。
3、自觉弘扬河外传统:“走进外译,终身受益,走出外译,才华横溢”;坚持锻造河外精神:“诚信、自立、求知、成才、报国”;忠实践行河外校训:“当目标确定以后,专注、坚持、征服”,有爱校精神和荣誉感,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4、有审美、审辩能力,无造谣、信谣、传谣行为,无被人利用或利用别人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思想和行为。
5、能协助老师发现和解决问题,在大事大非面前能坚持正确的立场。
6、不参加传销等非法组织,不在师生中推销商品、不发放校外各类宣传单。
7、意志坚定,有积极的上进心、自尊自爱。
8、诚信自立,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9、崇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作风正派,群众基础好,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10、遇事能顾全大局,不自私自利。
(二)学习素质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1、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实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制度的高校,如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国家奖学金考核指标,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2、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为国家或学校赢得荣誉的;(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3、积极践行准职业人培养课堂,课前能够充分备学,课上能够积极参与教学互动且有自己的观点,受到任课教师和同学的一致好评。
4、能够以“准职业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有符合自身实际的职业生涯规划,并能积极向目标努力。
5、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在学习方面能够主动帮助其他同学(有班委会及被帮助同学的证明)。
(三)纪律生活
1、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遵守《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及不良嗜好等;
2、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严格按学校要求离校、返校,严格执行学校请假制度;
3、积极参加校级及院级组织的各类活动,在全院师生中有良好影响,在学院各类合法组织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4、衣着得体,不戴特别首饰等,符合大学生形象;
5、在公共场所举止文明,交友行为得体;
6、生活独立自理,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能够用河外的五个军事化严格要求自己。
第五条 其他优先条件
1、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学校品牌建设做出贡献的,如为国家级或省级领导人做过翻译并给予高度认可的或在省级以上大型活动担任翻译且表现突出的可作为优先考虑条件;
2、能够通过实践充实专业学习,主动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实践活动(尤只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的;
3、践行河外五层人才培养理论,对进入专业(含语种专业、非语种专业、小语种)旗帜层的同学并积极发挥旗帜作用的,优先考虑;
4、为学院发展或声誉做出突出贡献者优先考虑。
第六条 申请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受到党、团、行政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者;
4、有挂科、补考记录的不得申报。
第七条 各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结合学生本人在学习成绩、道德品质、在校表现、参与学校实践活动、遵守校规校纪等方面的现实表现情况,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八条 评审原则
1、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基础上,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且实行班级、院、校三级评选和院校两级公示制;
2、成立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董事长校长任委员会主任。同时,各学院党组书记亲自挂帅,共同参与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有力保障了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同学不可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申请国家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4、申报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学校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省级下达的国家奖学金指标和学校二年级及以上(含五年一贯制大专第五年在校生)正式在籍在校学生总数分配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指标,报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且将审批后的分配方案发至各学院;
2、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前临时组成,成员由各学院党组书记、学院院长等相关人员组成);
3、学院内公开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和名额;
4、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将相关材料递交辅导员;
5、辅导员初步审查资格并报班级评议小组、专业组、教学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年级组审核;
6、提交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7、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并确定院级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
8、将初步确定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9、院级公示结束后,写出明确的院级评审意见并由院级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将汇总名单和申请人填写的其他相关材料提交学校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
10、学校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上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
11、将审议通过后的国家奖学金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12、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公示后的名单及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资金发放
1、校财务处对国家奖学金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为国家奖学金的发放工作提供保障。
2、学校每年均按照教育部批复公告和省级资助中心要求,及时将国家奖学金发放给学生,为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获奖证书。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1、二级学院应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同学的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对弄虚作假者或获奖期间违法、违纪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停发或追缴已发全额奖学金,并按《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各二级学院不得随意取消学生获奖资格,如确因某种原因需取消学生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的,须以纸介形式及时报送学校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由学校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报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并上报省级资助管理中心等待批复,后将批复意见及时反馈给相应学院,同时留好相关档案材料以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