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河北外国语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24 18:23:56 访问量:780

河北外国语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科教[2019]19号文件中《本专科省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教[2017]11号《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9]29号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五年一贯制大专学生只有在第五年时才可申请。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政治思想道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政治立场坚定,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能够做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发挥党(员先进模范带头作用,不参加任何非法组织及非法教会。    

3、自觉弘扬河外传统:“走进外译,终身受益,走出外译,才华横溢”;坚持锻造河外精神“诚信、自立、求知、成才、报国”;忠实践行河外校训:“当目标确定以后,专注、坚持、征服”,有爱校精神和荣誉感,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4、有审美、审辩能力,无造谣、信谣、传谣行为,被人利用或利用别人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思想和行为。    

5、能协助老师发现和解决问题,在大事大非面前能坚持正确的立场。    

6、不参加传销等非法组织,不在师生中推销商品、不发放校外各类宣传单。    

7、意志坚定,有积极的上进心、洁身自尊、自爱。    

8、诚信自立,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9、崇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作风正派,群众基础好,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10、遇事能顾全大局,不自私自利。

(二)学习素质

1、学习成绩优异。

2、不得有挂科、补考记录。

3、积极践行准职业人培养课堂,课前能够充分备学,课上能够积极参加教学互动且有自己的观点,受到任课教师和同学的一致好评。    

4、能够以“准职业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有符合自身实际的职业生涯规划,并能积极向目标努力。 

5、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在学习方面能够主动帮助其他同学(有班委会及被帮助同学的证明)。    

6、有良好的口语表达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

7、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能够积极学习中东欧语言或参与学校的留学项目,以“三有(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青年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积攒本领。

(三)纪律生活

1、家庭经济困难,但生活节俭,不奢侈浪费。

2、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遵守《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及不良嗜好等;

3、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严格按学校要求离校、返校,严格执行学校的请假制度;

4、积极参加院级及校级组织的各类活动,在全院师生中有良好影响,在学院各类合法组织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5、衣着得体,不戴特别首饰等,符合大学生形象;

6、在公共场所举止文明,交友行为得体;    7、生活独立自理,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能够用河外的五个军事化严格要求自己。

8、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家庭收入在当地低保线左右。

9、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导致家庭突然贫困的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其他优先条件

1、每学期各科成绩平均分在80分以上者优先考虑。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系统及行政部门(不含下属单位)奖励或荣誉个人奖前三名,集体奖第一名的成员优先考虑;

3、获得市级教育系统及行政部门奖励或荣誉个人奖前两,集体奖第一名的成员可优先考虑

4、获得校级与专业相关的比赛个人奖第一名的可优先考虑;

5、能够通过实践充实专业学习,主动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实践活动(尤只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的;

6、践行河外五层人才培养理论,对进入专业(含语种专业、非语种专业、小语种)精英层(含精英层)以上的同学并积极发挥作用的,优先考虑;

7、为学院发展或声誉做出突出贡献者优先考虑。

第六条 申请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受到党、团、行政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者。2、违反《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行为准则》相关规定的。3、休学、长假、保留学籍期间。4、有挂科补考记录的不得申报。5、生活奢侈,追求高消费者不得申报。

第七条 各学院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结合本学院学生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道德品质、在校表现、参与学校实践活动,遵守校规校纪等方面的现实表现情况,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八条 评审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基础上,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且实行班级、院、校三级评选和院校两级公示制。    

2、成立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董事长校长任委员会主任。同时,各学院党组书记亲自挂帅,共同参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有力保障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不得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但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4、申报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认定条件

须严格按照《河北外国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评审程序

1、学校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省级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和学校二年级及以上(含五年一贯制大专第五年在校生)正在籍在校学生总数分配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报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且将审批后的分配方案发至各学院。    

2、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前临时组成,成员由各学院党组书记、学院院长等相关人员组成)。    

3、学院内公开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和学院当年励志奖学金名额,并做好学院当年励志奖学金指标分配方案。    

4、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递交辅导员

5、辅导员结合学生学习成绩、现实表现、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日常消费等情况初步审查学生资格,并报班级评议小组、专业组、教学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年级组审核,产生推荐名单;    

6提交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7、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内所有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进行民主评议,并确定院级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    

8、学院将初步确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9、院级公示结束后,写出明确的院级评审意见并由院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将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汇总名单和申请人填写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学校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    

10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上报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    

11、将审议通过后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12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公示后的名单及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发放及管理

第十条 资金发放

1、校财务处对国家资助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及时发放给学生。

2、学校每年均按照省级资助中心要求,及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学生。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1、二级学院应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同学曾获得的资助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对弄虚作假或获奖期间违法、违纪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停发追缴已发全额励志奖学金,并按《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各二级学院不得随意取消学生获奖资格,如确因某种原因必须取消学生国家励志奖学获奖资格,须以纸介形式及时报送学校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由学校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报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并上报省级资助管理中心等待批复,后将批复意见及时反馈给相应学院,同时留好相关档案材料以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返回上一页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好友 分享到QQ空间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