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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国语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24 18:26:33 访问量:924

河北外国语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压力,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2019]19文件中关于《本专科省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冀教财[2017]12号《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9]29号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年一贯制大专学生只有在第四年时才可按条件申请。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资助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划分为3个资助标准,分别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2200元/生/年、困难学生3300元/生/年、特殊困难学生4400元/生/年;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政治思想道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政治立场坚定,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能够做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发挥团员先进模范带头作用,不参加任何非法组织及非法教会。    

3、自觉弘扬河外传统:“走进外译,终身受益,走出外译,才华横溢”;坚持锻造河外精神:“诚信、自立、求知、成才、报国”;忠实践行河外校训:“当目标确定以后,专注、坚持、征服”,有爱校精神和荣誉感,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4、有审美、审辩能力,无造谣、信谣、传谣行为,被人利用或利用别人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思想和行为。

5、能协助老师发现和解决问题,在大事大非面前能坚持正确的立场。   

6、不参加传销等非法组织,不在师生中推销商品、不发放校外各类宣传单。   

7、意志坚定,有积极的上进心、洁身自尊、自爱。   

8、诚信自立,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9、崇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作风正派,群众基础好,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10、遇事能顾全大局,不自私自利。

(二)学习素质

1、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2、积极践行准职业人培养课堂,课前能够充分备学,课上能够积极参加教学互动。   

3、能够以“准职业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有符合自身实际的职业生涯规划,并能积极向目标努力。

(三)纪律生活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节俭。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及不良嗜好等;

3、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严格按学校要求离校、返校,严格执行学校的请假制度;    

4、衣着得体,不戴特别首饰等,符合大学生形象;

5、在公共场所举止文明,交友行为得体;    

6、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家庭收入在当地低保线左右

7、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导致家庭突然贫困的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请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受到党、团、行政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者。    

2、违反《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行为准则》相关规定的。

3、休学、长假期间。

4、生活中铺张浪费,追求高消费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各学院根据国家学金申请条件,结合本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道德品质、学习态度、在校表现、参与学校实践活动,遵守校纪校规等具体情况,对学生进行综合认定。

第三章 认定原则、各档条件及认定程序

第七条 认定原则

1、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第二学期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实行班级、院、校三级认定和院校两级名单公示制。    

2、成立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各学院党组书记亲自挂帅,共同参与学院国家助学金贫困认定工作,有力保障了国家助学金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学不得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但可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4、申报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认定条件

须严格按照《河北外国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第九条 认定程序

1、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根据省级下达的国家助学金指标和学校所有年级(含五年一贯制大专第四年在校生)正式在籍在校学生总数分配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指标,报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且将审批后的分配方案发至各学院。    

2、各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认定前临时组成,成员由各学院党组书记、学院院长等相关人员组成)。    

3、学院内公开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和院内当年助学金名额,并做好分解学院当年助学金指标分配方案(最终上报名单可根据学生申请情况和贫困认定等实际情况微调整)。

4、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递交辅导员。

5、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人数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班级内结合学生学习成绩、现实表现、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日常消费等情况初步审查学生资格,并报班级评议小组、专业组、教学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年级组审核,产生推荐名单;    

6、提交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7、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所有通过班级贫困认定的同学进行综合认定并在全院范围内实行综合排名确定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各档次名单。    

8、学院对国家助学金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9、院级公示结束后,写出明确的院级贫困认定意见并由院级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将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汇总名单和申请人填写的其他相关材料提交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    

10、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根据学生上报的材料进行认定(对于学生材料反映出的家庭经济情况与资助档次不匹配的返回相关二级学院,调查清楚后在规定时间内可重新申报)、汇总,上报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    

11、将通过后的国家助学金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12、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公示后的名单及认定报告等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发放及管理

第十条 资金发放

1、校财务处对国家资助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及时发放给学生。    

2、学校每学期均按照省级资助中心要求,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学生。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1、二级学院应将国家助学金助同学曾获得的资助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对弄虚作假或受助期间违法、违纪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停发追缴已发全额助学金,并按《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各二级学院不得随意取消学生助资格,如确因某种原因必须取消学生国家助学金资格,须以纸介形式及时报送学校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由学校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报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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