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外国语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12-24 18:31:18 | 访问量:4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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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河北外国语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河北省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仅限校内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统招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六条 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实施。具体职责为:
(一)审定《河北外国语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并监督相关单位做好贯彻执行;
(二)协调学校财务处、学生处、政教处、后勤处、团委等有关部门,指导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开展日常各项工作;
(三)审查和通过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勤工助学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授权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勤工助学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执行学校有关政策、决定,定期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各项工作;
(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基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标准,并负责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核定校内固定和临时勤工助学岗位;
(四)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选拔并安排上岗并实施全面的指导管理(校内勤工助学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由各相关用人部门自行负责),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五)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坚持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六)对勤工助学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七)检查、协调用人部门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督促用人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调解、仲裁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九)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起草有关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办法,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第八条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勤工助学工作,配合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勤工助学工作的开展,具体职责为:
(一)向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申请设置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
(二)制定本部门勤工助学的岗位细则(包括上岗条件、岗位职责、考核办法等);
(三)组织学生全校范围内申报勤工助学岗位;
(四)对在本部门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做好学生岗前培训工作;
(五)对学生工作情况进行管理和考评,并将情况定期报送给校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
(六)传达中心的工作要求,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学期(短期勤工助学)结束后,用人部门应对勤工助学学生做出相关鉴定,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留存。
第三章 勤工助学基金
第九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设立河北外国语学院勤工助学基金,其主要来源为每年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
第十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勤工助学基金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二)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我校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
(三)校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接受校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的监督和指导;
(四)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如需使用勤工助学基金,必须通过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标准的确立:
(一)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按月计酬,报酬金额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原则上固定岗位不低于12元,临时岗位不低于16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二)校内临时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由校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学生上岗的实际工作量予以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固定岗位的标准。
第十二条 劳动报酬支付的原则为:
(一)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
(二)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部门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支付程序:
(一)各用人部门每月月末填报“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记录表”;
(二)校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记录表”制作“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表”;
(三)校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表”报送财务处支取款项。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支付形式:原则上由财务处打入学生资助卡,特殊情况由中心支取、发放现金。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后勤服务为主,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期勤工助学除外)。
第十六条 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不得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流程:学校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应当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并提交校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一次设立岗位数量和岗位需要人数超过10人或岗位酬金总额超过一万元的,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设置流程:各部门如需临时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当填写“临时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提前向校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申请、审批。一次设立岗位数量和岗位需要人数超过20人或岗位酬金总额超过五千元的,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每年年末校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组织专人对本学年校内各用人部门设置的所有勤工助学岗位进行考核,根据考评情况对岗位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校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本着为学生服务、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困难和方便各用人部门的工作原则对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全面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用人部门根据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特点制定岗位细则,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工作的育人功效,帮助学生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自主”的意识。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调整直至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流程:
(一)校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各用人单位、部门设置的固定岗位(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劳动报酬、聘任要求等内容)通过多种方式向全校学生公开,接受学生申请;
(二)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院学生工作部部长、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校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三)资助办公室组织各用人部门对学生进行面试、招聘;
(四)资助办公室、各用人部门与学生三方签订“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学生经过岗前培训后上岗工作;
(五)学生申请固定岗位工作一般在每年12月下旬进行;申请寒、暑假固定岗位工作一般在放假前1个月,特殊情况由资助办公室统一安排;
(六)临时勤工助学活动由资助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劳动报酬;
(二)参加资助办公室组织的校内各种勤工助学活动、各种文体活动、相关培训、年终评优活动;
(三)了解学校的勤工助学政策、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部门的协议外要求和可能对自己身心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要求资助办公室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申请退出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服从用人部门和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的管理;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讲诚信,履行勤工助学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校纪校规以及资助办的管理制度和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用人部门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在学生课余时间安排勤工助学工作;
(二)向中心提出有关勤工助学工作的建议,根据学生工作考评情况提出奖罚意见;
(三)对在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明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各用人部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本部门工作的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
(二)每月月末向中心反映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
(三)对本部门的岗位实行信息公开、公平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九条 校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奖励,设立“勤工助学优秀个人奖”,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且思想上进、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时,资助办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对不能胜任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经用人部门提出建议,资助办核实情况后,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二)因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而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经常缺席学校、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学生,资助办将暂停其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讲诚信、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私自调换工作、不服从管理的学生,资助办直接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四)利用勤工助学活动的机会违反校纪校规或者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资助办直接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五)利用学校资源或盗用资助办名义,擅自为校外单位或个人张贴商业海报、悬挂条幅、散发宣传材料或未经资助办批准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学生,资助办依据《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对于存在管理混乱、组织不力等情况的用人部门,资助办将停止该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并限期整改,根据其整改情况来决定是否恢复该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
(七)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劳动纪律、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学生和部门,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外国语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