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外国语学院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3-30 15:43:41 | 访问量: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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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国语学院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依据财科教〔2019〕19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民办)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至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自2020年秋季学期,将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至三年级在民族地区就读的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纳入免学费范围。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资助标准
依据冀财教【2020】87号要求,从2021年春季学期开始,免学费补助资金标准调整为2000元/生/学年。民办学校学费标准高于补助部分的,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
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农村户籍学生外)申请中职国家免学费的同学,家庭收入需在当地低保线左右,按10%比例经困难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免学费;
注:
(1)我校无涉农专业。
(2)自2019年开始,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需开具当地民政部门、乡镇政府及村级单位开具的贫困证明。
(3)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在提供家庭户口卡页复印件时需同时提供建档立卡手册复印件。
第五条 申请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受到党、团、行政纪律处分者。
2、违反《河北外国语学院学生行为准则》相关规定的。
3、休学、长假期间。
第六条 各学院根据中职国家免学费申请条件,结合本学院学生学习态度、在校表现、遵守校规校纪等情况,对学生进行综合认定。
第三章 认定原则及认定程序
第七条 认定原则
1、开学缴费时,农村(含县镇)户籍学生出示家庭户口本首页、户主页及学生本人页原件、复印件,经学校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户籍性质为农村(含县镇)户籍的直接减免2000元,高于补助部分的学费,按规定收取。
2、开学缴费时,城市户籍学生,按学费标准收取全额学费。开学后按城市户籍10%的比例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学校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协学校财务处给予返还国家免学费2000元。
第八条 认定程序
1、校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我校在籍在校学生中城市户籍学生总数按国家比例拟定学校当年中职国家免学费指标,报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且将审批后的分配方案发至各学院。
2、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认定前临时组成,成员由各学院党组书记、学院院长、辅导员等相关人员组成)。
3、学院内公开中职国家免学费申请条件和本学院当年中职国家免学费认定名额。
4、根据国家免学费申请条件,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递交辅导员。
5、辅导员组织班级认定领导小组结合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学习态度、现实表现、日常消费等情况对班级内申请免学费同学进行班级认定。
6、辅导员汇总各班级认定名单并连同相关材料报至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7、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所有通过班级贫困认定的同学进行综合认定。
8、国家免学费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9、院级公示结束后,写出明确的院级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将学院当年中职国家免学费汇总名单和申请人填写的其他相关材料提交校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
10、校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认定,并报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11、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12、校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当年免学费名单及认定报告等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3、按时填报中职资助系统。
第九条 其他
1、二级学院应将中职国家免学费受助同学曾获得的资助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国家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